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于车辆需求的增长,二手车交易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出现了不少二手车交易平台。但是一个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往往伴随着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而使用不良的交易手段或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及法律的行为,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二手车交易中商家故意隐瞒二手车的重要信息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日,张女士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轿车一辆,后张女士将车辆过户使用。签约时,该车的仪表盘显示里程数约为5.3万公里。此外,公司向张女士提供了未签字盖章的《二手车检测报告》作为合同附件,该报告载明涉诉车辆在交易时表显里程为53111公里,同时载明“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为车辆进场时车内里程表表示的数字,仅供参考,公司仅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不对里程数真实性做出承诺”。法院向4s店调查取证后确认,涉诉车辆的行使里程存在被更改减少的情况。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就《二手车检测报告》中篡改里程数的行为、其中载明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以及公司有没有责任、张女士该如何维权做出以下分析:
(一)对于二手车交易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首先判断该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技术性或程序性条款不属于免除责任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公司出具的《二手车检测报告》中载明“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为车辆进场时车内里程表表示的数字,仅供参考,公司仅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不对里程数真实性做出承诺”系经营者单方拟订的、免除其在交易中对“里程数”负有保真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将很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相反,若是该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订立的非格式条款,则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本案中的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方式提示张女士注意并向张女士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但无效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二手车交易公司涉案轿车表显里程大幅改动是否构成欺诈
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惯例,表显里程数系车辆重要参数指标之一,这对于车辆的估价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车辆的转让价格。二手机动车买卖的经纪公司,应当对所出售的二手汽车来源的合法性、登记手续、事故记录、维修情况、行驶里程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根据法院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显示,本案中该公司向张女士出售的尼桑天籁车辆存在表显里程变动的情形,而公司作为专门二手车交易的经纪公司,应当具有车辆的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售的车辆应当明知,且公司负有将相关情况向张女士进行告知的义务,但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使张女士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构成欺诈。
(三)若二手车交易公司构成欺诈,消费者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二手车买卖的交易双方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所以优先适用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原告张女士有权主张该二手车交易经纪公司支付赔偿款12万元。
二手的车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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