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种打车软件的兴起,顺风车成为了很多人出行的选择,但其中的隐患也不得不提。实践中,营运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费率与非营运车辆相差较大,那问题就出现了,私家车从事顺风车究竟算不算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又是否能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呢?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8月25日6时,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韩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经交警支队处理,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向韩某赔偿车辆维修费5975元。但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该车辆涉嫌营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变更承包车辆使用性质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徐某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但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本案中的车辆驾驶员只不过基于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仍以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现行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开展顺风车服务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一、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顺风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1.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通过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知晓网约车与顺风车在行政规制视野下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顺风车而言,驾驶员利用家用车从事顺风车服务仅仅是因为顺路、分摊成本的需要,所以并不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
2.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主要区别
①网约车需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出租车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而顺风车系双方自愿的合乘行为,不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②网约车监管更为严格,网约车管理规定的三证要求并不包括顺风车,顺风车无需办证;
③顺风车需要车主事先发布出行计划,或者由乘客发布出行计划后与此出行线路一致的车主进行了响应,而不是根据乘客的需要进行响应;
④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性出行方式,体现的是出行成本的分担,这与网约车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但是,由于顺风车大多数也是借助于网络平台,与网约车极其类似,所以我们在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时也要注意其与网约车的区别,避免被认定为网约车而导致保险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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