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流量经济、网红营销的风靡,加盟代理“网红品牌”变成 众多创业人喜欢的挑选。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发展辨识度与客户忠诚度给了创业人项目投资自信心;另一方面,其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与营销战略也为投资者减少了经营门坎及风险性。但此外,大家发觉近些年相关加盟代理“网红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子也日渐增加,因而,其中的风险性也需要人们高度重视。
一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服务特许经营,一般通称为特许经营,有时候也叫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方法。它就是指有着商标注册、企业logo、专利权、特有工艺等经营資源的公司,也就是许可人,根据签订合同书,将其具有的这种经营資源允许别的经营者也便是被许可人应用,被许可人依照合同书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方式下进行经营,并向许可人付款相对成本的经营主题活动。
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高发缘故
被许可人层面:
(一)签订不慎重。
一部分创业者听信广告宣传,在广告宣传中见到远超预估的经营盈利时,未开展多方面的市場调查便不理智签署了合同书。履行合同期内,一旦经营不当,就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终止合同或撤销合同。
(二)盈利未达预估。
有的网红奶茶店铺受欢迎一时,投资人被其走红吸引住而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书。但在具体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存有经营工作能力、店面所在城市段、人流量这些多种多样危害经营的差别要素。有的投资人当发现盈利未达预估时,便会提起诉讼规定终止合同退回加盟费用。
许可人层面:
(一)许可人不执行属实公布的责任。例如许可人为因素实行网红品牌,将无支配权或是有支配权问题的标志批准别人应用,签订时故意隐瞒实情,未对被许可人属实告之。
(二)许可人夸大其词商业服务宣传策划。例如过多注重项目投资少、风险性低、盈利大。一旦投资人进到具体经营环节,便会看到存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价高质量低、竞争能力弱等难题。
(三)不主动执行对被许可人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不立即派送经营所需货品、不配合被许可人开店选址开实体店等合同书约定责任。
(四)特许经营合同书权利与义务约定未知或不公平。
一部分特许经营合同书有关许可人权益的约定较多,对被许可人的支配权约定较少或者约定未知,显失公平。例如许可人在合同书中防范风险,约定“许可人仅承担给予开店选址提议,门店明确由被许可人自主承担”,以后许可人向被许可人给予好几处地区差、房租高、超出预算等不具备参照作用的开店选址,并无法对被许可人开实体店具有輔助管理决策功效。而依据合同书约定,许可人不用担负开店选址失败的不良影响。又如合同书中约定在合同终止倒退还加盟费用的返款占比较低,一旦因许可人拒不履行合同履行责任,合乎合同终止标准时,彼此通常因返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建议从而引起起诉。
三
法律法规——《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要求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理应具有的标准。
1.仅有公司能够做为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别的部门和自己不能当做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
2.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理应有着完善的经营方式,并具有为被许可人不断给予经营具体指导、服务支持和技能培训等业务的工作能力;
3.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理应有着最少2个直销店,而且经营時间超出1年。
(二)要求了许可人的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许可人的信息公开,针对确保被许可人立即、全方位、精确地掌握、把握相关状况,在充足占据信息内容的根基上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 受骗上当,十分重要。
(三)建立了许可人办理备案规章制度。
因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是被告方的民事权利,政府部门不适合对其推行行政许可事项,但又必须对其经营主题活动开展监管,以维护保养市场监管。为了更好地有利于商务接待主管机构立即掌握、把握许可人的数目等相关状况,有目的性地对特许经营主题活动开展标准、监管,也为了更好地有利于潜在性的投资人掌握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与此同时有益于产生对许可人的社会监督,规章建立了许可人办理备案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许可人应该自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接待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并规范了办理备案的流程及其办理备案时应该递交的文档、材料。商务接待主管机构接到许可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文档、材料后,理应给予办理备案,通告许可人,并将办理备案的许可人员名单在政务网上发布和立即升级。
(四)对标准特许经营合同书做出了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书,是确立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中间权利与义务的根据。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结合实际产生的许多难题和纠纷案件,与特许经营合同书不足标准有立即关联。因此,规章从三个层面作了要求:
1.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理应采取书面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并确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书应该包含的具体内容;
2.参考别的一些我国的作法,要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约定,被许可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期内,能够 单方面终止合同;
3.要求除被许可人允许的外,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特许经营限期理应不少于3年。
(五)要求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行为准则。规章对于特许经营主题活动自身的优点及其操作中普遍存在的首要难题,关键对许可人的行为准则作了要求。例如,许可人应该向被许可人给予特许经营操作指南,并且为被许可人不断给予经营具体指导、服务支持、培训工作等服务项目;许可人规定被许可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付款成本的,理应以书面材料向被许可人表明该一部分花费的用处及其退回的标准、方法;许可人应该依照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用途应用向被许可人缴纳的营销推广、宣传策划花费,并将应用状况立即向被许可人公布;许可人在营销推广、宣传活动中不能有蒙骗、欺诈的个人行为,其发表的广告词中不能带有宣传策划被许可人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盈利的信息等。
对被许可人的行为准则,规章也作了对应要求,主要是被许可人没经许可人允许,不可向别人出让特许经营权;被许可人不可向别人泄漏或是准许别人应用其所把握的许可人的商业机密。
(六)为了更好地确保各类规章制度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规章对违背本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包含许可人不具有相对应标准从业特许经营主题活动、许可人未按照要求向商务接待主管机构办理备案、许可人违背相关行为准则及其违背信息公开标准等,均要求了确立、严苛的法律依据。从规章明文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类型看,除收走非法所得、处罚等行政许可外,对涉嫌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其刑事处罚。尤其是,规章对于特许经营主题活动的特性,要求对许可人的违纪行为能够 给予公示,根据网络舆论和市場的工作压力,促进许可人勤政廉政,纠正违纪行为。
除此之外,特许经营主题活动常常会涉及到合同违约责任或是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而规章所规范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违背管理性规定所理应担负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充分考虑,《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对法律责任的担负都是有要求,特许经营主题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难题理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因而,规章做为行政规章,针对被告方理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沒有要求。
四
经典案例
【案件】2018年7月,郭女士在网络上见到丁企业有关某网红奶茶知名品牌的广告宣传后,随后与丁企业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丁企业受权郭女士在北京北京朝阳区范畴内采用该网红奶茶新项目有关标志,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丁企业为郭女士给予运营具体指导、资询及技术服务服务项目,并给予帮助开店选址、评定及技术性带店具体指导服务项目,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丁企业为郭女士开展了技术服务与学习培训、分配工作人员帮助郭女士开展了门店开店选址并依据选中的店铺开展了设计装饰。郭女士尝试经营了半个月時间后发觉经营情况和预估相差甚远。最终郭女士诉至人民法院,称其历经再三考虑到,觉得加盟代理设立网店的项目投资经营额度高过其预估,存有很大经营风险性,且间距彼此签订合同书時间很短,尚在法律法规的“冷静期”内,因此决策终止合同。丁企业抗辩称其早已承担了一部分合同义务,且店面未再次经营是因郭女士本身缘故,是郭女士单方面毁约,故不同意退还郭女士加盟费用。
【人民法院觉得】因为销售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许可人了解的数据状况通常好于被许可人。《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约定,被许可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一定期内,能够 单方面终止合同。”该条文授予被许可人一种“悔约权”,即被许可人在约定期内,能够 沒有任何借口地单方面终止合同。该条文别名“冷静期”条文,致力于维护被许可人的权益。
可是,“冷静期”代表着“一定限期”,“冷静期”条文的“一定限期”展现了法律法规对被许可人的权益维护,可是这类维护不可危害到许可人的合法权利,不然会导致彼此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关联长期性处在不确定性情况,从而造成 被许可人有意推迟运用许可人的经营資源的情形产生。因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书时,一定要确立约定“冷静期”的有效限期。实例中的郭女士尽管在签订合同书后不够一月就明确提出终止合同,但由于其接纳了丁企业的学习培训、开店选址服务项目、亦开展了新店开张,客观性上运用了丁企业的資源,因此其以“冷静期”为由认为终止合同没法取得法庭的适用。
五
提议
提议合同书意思自治前被许可人应谨慎调查,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书前,理应用心调查剖析:一是调查许可人的具体企业创新能力、业内用户评价;二是调查许可人营销推广的“网红品牌”的真正市场走势、发展前途、同行业竞争状况,投资收益率;三是在签订合同书全过程时要以细腻谨慎的心态,用心科学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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