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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合伙人”,合伙合同这些内容知不知?



无名到有名意义何在?


合伙通常根据协议性,组织性,营利性被分为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两类,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商事合伙类型,但是如果双方不成立合伙企业,不登记成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民事合伙就得不到有效规制。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合伙合同一章,将合伙合同从无名设为有名,吸收了《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也扩充了《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的相关内容,重新构建了合伙合同的基础规范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发了民事主体通过合伙合同协作参与商事营业的积极性,为人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法条对比差别在哪里?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民法通则》中第二章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第四节“联营”为合伙相关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对合伙风险的承担,财产的分配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司法实务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合伙合同的成立清晰了相关概念,使得合伙在实务中更有法可依。

《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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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对比《合伙企业法》略显简单,《合伙企业法》更加凸显特别法的特征,《民法典》则对合伙活动保留了一定的意思自由空间。
2
《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合伙企业法》则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删除了该但书的内容,就是说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然而合伙企业却不行,因为合伙企业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其要求清算后方可分割财产。
3
《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差异并不大,但是《民法典》没有沿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禁止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承担的规定。《民法典》的颁布并不废止《合伙企业法》的使用,对于企业型合伙还是以《企业合伙法》为调整标准,合伙企业还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
《民法典》对比《合伙企业法》在债务清偿上少了一道屏障,在《合伙企业法》中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民法典》合伙人先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后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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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合伙人向合伙人外的人转让财产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外,还规定合伙人之间进行财产转让也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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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死亡或终止对合伙关系的影响差异很大,《民法典》中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会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不宜终止的外。《合伙企业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人,按合同约定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之日便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法适用注意有哪些?


1
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合伙合同的定义,并且确认了个人合伙关系的本质,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盈亏分担,要认识到协议中不同的分配模式导致的不同法律风险,个人合伙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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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关于个人合伙除名条款,一般若协议中没有除名条款,则合伙除名行为不予认可,但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未参与合伙项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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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要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对于合伙项目的盈亏由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或实际掌握财务资料的合伙人举证,举证不能可能要承担返还其他合伙人相应投资款的法律后果。因此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要注重财务保留,避免财务资料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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