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新司法部门解释实施,2个旧司法部门解释、一个审批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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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司法部门解释实施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情况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宣布公布,2021年1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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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旧司法部门解释 一个审批废除
《最高法院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难题的审批》(法释〔2002〕16号)、《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情况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情况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个旧司法部门解释一个审批于2021年1月1日起废除。
二、新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部门解释包括的內容
新解释共四十五条,能够分成九一部分:1
合同效力有关难题(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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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有关难题(第8-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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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品质有关难题(第1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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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有关难题(第19-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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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贷款利息有关难题(第25-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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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造价评定难题(第28-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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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难题(第35-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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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支配权保障难题(第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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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第45条)
三、关键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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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情况的转变
新解释继承了原解释第一条中三种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况,将原解释第四条调节为了更好地“承包人因分包、恶意欠薪建设工程与别人签署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理应根据检察官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榜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评定失效。”并将其添加入新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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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后工程款清算的转变
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可是建设工程工作经验收达标的情况下,原解释要求:“被告方可要求参考具体执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或在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基本相同时,可要求参考最终签署的合同结算”。新解释将其调整为“参考具体执行的合同书有关工程价款的承诺折扣率赔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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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毁约评定的转变
新解释第十二条要求:“因承包人的缘故导致建设工程品质不符承诺,承包人回绝维修、返修或是改造,发包方要求降低付款工程价款的,人民检察院予以适用。”
与原解释对比,将“因承包人的过失”变动为“因承包人的缘故”,毫无疑问是扩张了承包人毁约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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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价款贷款利息规范的转变
针对垫付资金与欠付工程款贷款利息的测算,原解释要求:“依照中华民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类似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新解释将其变动为“依照当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或是当期借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利息”,与民间借款中LPR年利率改革创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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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限期的转变
有关承包人履行优先受偿权的限期,原解释要求:“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限为六个月,自发包方理应计付建设工程价款生效日算。”新解释改动为“承包人理应在有效期内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多不能超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理应计付建设工程价款生效日算。”新解释将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从六个月增加至十八个月,这也是新解释的较大转变和闪光点,此要求有益于对承包人支配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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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转变
针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解释改动了原解释中的“建筑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并不是该建筑的使用权人的以外”限定,统一要求:建筑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工程价款就该建筑装修工程折扣率或是竞拍的价款优先选择受偿的,人民检察院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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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权的转变
在实际施工人提到代位权诉讼时,新解释将原解释中的“以分包人或是恶意欠薪人拒不履行向发包方履行期满债务,对其导致损害为由”改动为“以分包人或是恶意欠薪人拒不履行向发包方履行期满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危害其期满债务完成”。事实上将“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列入了代位权的使用范畴,为实际施工人在提到代位权诉讼中认为代位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给予了途径。 之上为此次新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部门解释作出的具体改动,别的改动多归属于为连接《民法典》而进行的专业性改动,并无本质危害,对于被删掉的內容,绝大多数被《民法典》消化吸收和改动,某些条文则是因为操作中非常少应用被删掉。此外,此次调整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部门解释后缀名为“一”,这代表着未来很有可能会颁布“解释二”,这些方面大伙儿还可以重点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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